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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规土资建规〔2015〕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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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和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本市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

  第四条(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审批主体不变,审批部门职责不变,审批的法律关系不变。

  (二)强化服务原则。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部门间协调,规范管理行为。

  (三)提高效率原则。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公开透明原则。管理要求充分告知,程序公开透明,推进公众参与,建立诚信体系。

  第五条(审批环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分为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和分送、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受理、审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出规划审批决定五个环节。

  第六条(编制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

  第七条(咨询服务)

  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可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报建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范服务要求提供指导意见,使建筑设计方案符合报送条件。

  第八条(咨询的时限)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咨询,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登记收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时限。

  第九条(咨询的内容)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用地范围及面积、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指标,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界、建筑日照、建筑高度等是否符合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第十条(专家评审)

  凡涉及重要地区、对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咨询环节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中明确告知建设单位是否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的时限计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送审要求)

  建设单位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送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时告知的参与并联审批部门名单,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送审要求,分别填写申请表,并将送审资料分袋包装,同时送交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分送)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到送审资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公共审批平台运转申请表,并将送审资料送达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受理)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送审资料进行收件预审。

  送审材料符合要求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分别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应以受理回执的形式(或网上运转的方式)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到期未反馈的,视为受理。

  送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或网上运转的方式)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反馈补正材料通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当日转送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审理)

  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并联审批格式意见表及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一并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审理中的调整)

  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要求建设单位作局部调整后再予批准的,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当日转送建设单位。

  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在再次收到资料后,可相应延期10个工作日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反馈最终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审理过程的中止)

  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方案总平面设计布局作较大调整的,可以中止审批。中止审批应提供相关法规依据,明确方案调整意见。

  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提出中止审批,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当日转送建设单位。

  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应在中止情形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方案公示)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按照本市建设项目方案公示相关规定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和设计方案公示流程)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如需专家评审和设计方案规划公示,应先进行专家评审,再进行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据专家评审和设计方案规划公示情况作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审批决定)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汇总各参与并联审批的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经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和本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含专家评审的时限)作出审批决定,并同时附上各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的审查意见。

  参与并联审批的部门审查意见不统一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综合协调时,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和审查不同意的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对建筑设计方案中分歧部分进行专题研究。

  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无修改意见,但有关专业管理技术要求尚未达标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总平面布局的书面审批格式意见的同时,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在明确告知事项及要求后由建设单位承诺在下阶段审批中达标。

  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审查不同意的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第二十条(施行)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原《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沪规土资法〔2010〕18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8年5月15日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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