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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重大招投标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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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利业届学术类编撰汇总:

一、

《招标投标法 》修订!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此次对《招标投标法》的修改,重点针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低质低价中标、评标质量不高、随意废标等。

二、中标候选人不再排序!

《招标投标法》原第四十条修订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最低价中标,将逐渐被替代或者取消!

 

《征求意见稿》 明确:

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1) 综合评估法,即明确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办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住建部:17项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包括夯实招标人权责、优化评标方法、加强招投标监管等五方面的17项措施。

 

1、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次提出)

A、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对标国际,建立工程计量计价体系,完善工程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

B、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缩小招标范围。

A、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B、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减少招标投标层级,依据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由总承包单位自主决定专业分包,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或肢解工程。

3、加强招投标监管:

A、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B、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

4、强化施工现场履职监管:

A、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

5、最低价中标: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五、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

 

       2019年8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工信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1、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2、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 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 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 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3、整治范围

A、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B、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六、各地取消“投标报名”!

1、目前在“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上,没有规定需要投标报名,即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投标”操作习惯。

2、国办函〔2019〕41号,明确提出:

       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3、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等八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

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北京:今年 5月,北京市发改委会同市规自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2019年4月9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以下其他各地省略……

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北京:今年 5月,北京市发改委会同市规自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明确: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2019年4月9日,广西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以下其他各地省略……

 

七、

政采“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1、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 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2、目前,工程建设领域除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类保证金依然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且占用时间较长。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山东: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湖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以下其他各地省略……

八、全面清理政采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今年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要求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1、不看“出身”不设限,摇号抓阄不合理:

       《通知》中首先列出了十种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做法,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行 重点清理和纠正。

(1)不看“出身”不设限

(2)不应当以供应商的 所有制、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

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资格库、备选库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等级、注册,设立分支机构;

(3)不得将供应商 规模、成立年限设置为资格条件等。

 

2、摇号抓阄不合理:

       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以摇号、抓阄、比选形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的自主选择权;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采购执行要规范,办事程序需简化,执行要求需细化:

《通知》同时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管理提出优化、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办事程序需简化,此处重点是指简化供应商的办事程序。例如:

(1)对于供应商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到场开标;

(2)对于采购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3)对于供应商可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纸质材料;

(4)对于按规定提交承诺函的,不得再要求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5)特别提出,采购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格式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4、采购执行要规范:

(1)在投标保证金的收退上,采购人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截止时间应当与开标时间一致;

(2)在采购资金的支付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3)在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上,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5、电子采购快推进,信息公开待提升,法律救济应完善

(1)电子采购快推进; 

(2)要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 

(3)信息公开待提升;

(4)提升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程度; 

(其一): 是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提供便捷、 免费的在线检索服务,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其二):是对外公开开标活动,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

(其三):是提前公开主要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信息,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

 

6、法律救济应完善:

(1)在供应商质疑投诉和行政处罚机制上,需要建立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同时,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坚持程序合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

”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1、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 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转包,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办法》明确,“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同时,《办法》也明确了如何认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

(1)、违法分包:

A、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B、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C、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D、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E、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F、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2)、转包:

A、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B、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C、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 (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或个人施工的;

D、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E、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F、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G、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H、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I、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J、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3)、挂靠:

A、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 等活动)。

B、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C、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免责声明: 以上为改编,原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若没能找到原作者和原始出处,还望谅解。

2020年5月20日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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